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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法院运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保障“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21-02-26 18:41:31




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运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事故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4月,原告阿某驾驶电动车与被告陈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陈某负主要责任,阿某负次要责任。诉前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阿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人体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先后向阿某支付医疗费10000元,赔偿损失145000元。原、被告双方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持有争议,被告陈某在庭审中抗辩原告阿某及其子女系农业户口,伤残赔偿金、抚养费应当按照农业户口的标准来定,致使此案“久调无果”。

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试点工作开展后,承办法官重新梳理此案矛盾所在,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中的赔偿标准计算方式,以明确的赔偿标准消除了双方争议,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使此案得以成功调解。

法官有话说: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具体涉及哪些方面呢?是如何计算的呢?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被扶养人系未成年人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0-实际年龄)÷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被扶养人超过75周岁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实施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社会的具体体现,喀什市法院将进一步深化对该标准的运用,为消除城乡壁垒、保障城乡居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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