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及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喀什市人民法院立足“我为群众办实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1起涉及法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法官的多番努力最终得以成功调解。
2013年,被告李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某借款3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写下欠条:“今借到王××现金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人民币,此款用于××公司周转,现以本人名下的汇成小区房产一套作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仅没有按时还款,还多次以各种理由躲避、推诿还款事宜,原告王某无计可施故将李某及××公司诉至法院。
收到此案后,承办法官在了解了案件经过后,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近8次,然而原告与被告就还款对象及利息支付存在很大争议,致使此案久调无果。针对还款对象及利息支付问题,承办法官又多次向当事双方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感谢方法官,多亏了她不厌其烦地向我们讲解法律知识,为我们解决矛盾纠纷,如果没有她的耐心释法和精心调解,我的这个案子不可能这么快就有了结果。”原告王某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