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市法院主持调解了一起长达七年之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称2013年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给被告借款40余万元,但至今迟迟未还;被告却辩称其与原告并不相识,且从未向原告借款,收到款项系案外人唐某要求原告给他的。
案件经初步审理,案外人唐某成本案关键,遂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待原、被告三人均到庭后,主审法官查清案件来龙去脉:被告唐某借用原告40余万元用于偿还其向被告雍某的借款。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为妥善化解纠纷,更好修复社会关系,主审法官分别与三人单独进行谈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结合“情、理、法”劝导三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法官的多番释法析理、引导劝说之下,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使得三方重归于好、握手言和。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站在群众的立场从实际出发,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定分止争、修复社会关系的润滑剂;喀什市法院将本着“一切为了人民”的宗旨信念不断加强审判人员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和水平,立足实际从根本上解群众之困惑、化群众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