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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获利不择手段,经查实终食恶果

  发布时间:2021-07-30 13:17:06


近日,喀什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条,借条中显示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手写);庭审中,被告质证时提出原告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的该借条复印件中月利率处为空白,未填写;经主审法官耐心询问、细致调查,原告当庭承认该借条中月利率处的“2%”系其自行添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原告在未经双方平等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对借条月利率进行单方变更改造系伪造证据,其以此为据要求被告按照LPR的四倍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行为将直接影响本案裁判结果,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对原告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参与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不仅干扰审判工作秩序,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还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妨害司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旨在警示诉讼参与人要敬畏法律,依法诉讼,诚信诉讼。喀什市法院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坚决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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