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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房屋造成他人损失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24 11:43:48


 

擅自处分房屋造成他人损失应当赔偿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房屋共有人中一方擅自处分房屋,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买房人只能自认倒霉呢?

2006年,陈某与其父将陈某之母赵某名下的房屋卖给张某,当时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向陈某支付了70000元购房款,并支付了房屋内部分物品的折价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因房屋漏水,有关物业及街办通过房屋所属单位找到陈某,查找漏水原因,此后陈某将该房屋收回。张某遂以陈某擅自收回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陈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且该房产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按照规定,该房屋应当返还陈家,但因陈某及其父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处分房屋,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单方将房屋收回,理应向张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经过评估,张某的损失为40000元。法院遂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陈某返还张某购房款70000元,并赔偿张某损失40000元。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购房人在购房前,应确认好房屋产权所有人,并在购买房屋后,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购房人较售房人相对处于弱势,因此基于对购房人利益的保护和诚信原则,售房人更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责任编辑:办公室    

文章出处: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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