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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人身损害 为什么还要自己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24 12:15:25


 

遭受人身损害 为什么还要自己承担责任

【案情】

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麦麦提(化名)经过喀什市东门水果批发市场时,掉入洪兴公司(化名)挖开的施工管道坑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麦麦提将洪兴公司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洪兴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16万余元。

【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洪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掉入所挖的管道坑内受重伤,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原告麦麦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为白天,且原告麦麦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掉入坑内的原因,事发后也未通知被告洪兴公司到现场,数月后才要求被告洪兴公司进行赔偿,故原告麦麦提也存在过失,应当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喀什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对原告麦麦提的赔偿费用为9万余元。判决由被告洪兴公司向原告麦麦提赔偿3万余元,其余费用由原告麦麦提自行负担。

【法官连线】

施工单位盲目追求工程进度的经济效益而忽视施工现场安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严格监管,这既是对施工单位的负责也是对广大市民负责。若不幸遭受损害,应当及时搜集相关证据要求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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