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转帐向他人借款,
应索要相关证据
王某与张某原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因王某的孩子上大学需交学费,遂向张某借钱,张某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向王某打款6000元,但王某未向张某出具欠条;后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张某向王某催要此款无果,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王某同意向张某偿还借款。
目前以银行转账借款的形式十分普遍,而许多人在打款后并未再要求对方出具欠条或者借条,如果发生纠纷时对方不认可是借款,那么单凭银行打款的凭证是无法证实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的。为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论以什么形式给他人借款,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欠条或者借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