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车辆停放不当 造成损害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5-05-20 12:26:47


 

车辆停放不当   造成损害应赔偿

    

近期,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庭审及判决,使驾驶人程海知道车辆不能随意停放,因停放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7191901分,程海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喀什市某小区前路段时,因想着办事时间不长,程海便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自己进小区办事。这时,阿不力孜驾驶三轮电动车向小区方向驶来,因刹车不及时,与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小客车接触,三轮电动车翻车,砸压在阿不力孜年仅1岁的小孙子身上,造成阿不力孜的小孙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不力孜承担主要责任,程海承担次要责任。阿不力孜的儿子及儿媳向程海索赔无果,遂将程海及四川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501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已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对此事实均无争议,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结合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确认阿不力孜对此次事故负70%的责任,程海对此次事故负30%的责任。由于程海驾驶的小客车在四川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原告的赔偿数额未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故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四川某保险公司予以支付。对阿不力孜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两原告未向阿不力孜主张,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据此,法院判决四川某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184833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撰稿人:夏隽、刘婧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世纪大道16号喀什市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5292920222

审核领导:王素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