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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保证期间不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

发布时间:2016-01-29 15:44:24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为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并不是所有的担保行为都能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2013年5月30日,被告颜小江向原告王强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每月利率为2%,被告颜小江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喀什宏宇公司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加盖公章;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颜小江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0元,2015年,颜小江离开喀什,其尚欠原告180000元至今未还。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颜小江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颜小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喀什宏宇公司为被告颜小江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喀什宏宇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告喀什宏宇公司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期间,而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即2013年11月1日起的6个月内未要求被告喀什宏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喀什宏宇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颜小江向原告王强偿还借款本息244800元,并驳回原告王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6个月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发生普遍,债权人为减少风险,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由此法官提醒大家,为使自己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将可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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