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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雇员在雇佣期间受伤雇主被判赔偿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6-05-16 11:09:31


    高乙雇佣王女饲养狗,王女在某日喂狗时被狗咬伤,找高乙索赔时遭拒,无奈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高乙赔偿王女60465元。

    案情:被告高乙雇佣原告王女为其饲养狗(藏獒)。某日原告在喂狗(藏獒)时,其手腕被狗咬伤。王女受伤后入住喀什地区某人民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左腕部掌长肌腱撕脱并坏死,左侧正中神经损伤,王女住院三天,花去医疗费3362元(含门诊费362元),同时其伤情也经新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在王女向高乙索赔未果后,遂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本案庭审,已查明被告高乙雇佣原告为其饲养藏獒,原告在雇佣场所被藏獒咬伤,作为接受劳务者,被告高乙应承担向原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拖欠工资等合计60465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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