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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车辆倾斜产生施救费,保险公司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6-05-31 11:22:01


    投保车辆发生意外通常都会找保险公司赔偿,但如果车辆仅发生倾覆的危险,事故尚未发生,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是否仍应赔偿?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

    某矿业公司为自己的小松PC300-7挖掘机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后该挖掘机在开矿修路过程中,因路面塌方一侧链条掉入沟中,发生倾斜,如不采取施救行为,整个车辆将面临完全倾覆的危险。该矿业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进行勘验后,称不属于保险责任,遂拒绝赔偿。车主无奈在垫付施救费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因车辆仅是发生倾斜,尚未完全倾覆,没有发生实际损失,因此原告施救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喀什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特种车保险条款中,对于机动车损失险已做出了明确界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就此可以看出,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仅仅是保险标的物实际损害的金额,也包括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风险时为防止或者减少机动车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发生保险事故时”既包括事故已经发生并对保险标的物造成了实际损害,也包括损害结果尚未发生,但损害风险已经出现,如不进行施救,损害结果必然发生。本案投保车辆一侧履带悬空,车身倾斜,如不采取施救行为,必然导致车辆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害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后矿业公司采取了自救行为,其施救行为减少了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因此矿业公司所花费的施救费用应当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

    法官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包边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此,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仅仅是保险标的物实际损害的金额,也包括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风险时为防止或者减少机动车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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