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业主起诉物业公司退还业主承租房屋后进行房屋装修的装修保证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经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喀什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原告骆某某承租房屋的物业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所有的房屋,原告为装修承租的房屋,向被告交纳5000元装修保证金。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写明:一年后没有问题退保证金。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向其退还装修保证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装修保证金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已将原告租赁房屋租与他人。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为装修租赁房屋向被告交纳装修保证金5000元,有被告给原告书写的收据为证,被告明确写明,一年后没有问题退还,现装修房屋已投入使用,且已过约定的期限,被告理应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被告未按约定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逾期退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最后,喀什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判令被告喀什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骆某某退还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笔者认为,物业公司为约束业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和自行处理好装修垃圾让业主交付装修保证金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业主按约定完成装修后,物业公司应当按约定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营造和谐家园同样离不开诚信经营的公司和安居守法人民群众。